台灣善用健保系統與數位科技輔助防疫,不過涉及使用個人資料的措施越來越多,釋出的個資如何保密、何時銷毀卻不見於法規,潛藏隱私侵害風險。法界人士呼籲修訂特別條例,要求指揮官具體說明防疫措施的必要性,並載明個資保護機制、退場機制與救濟補償辦法。
我國因應國際疫情陸續拉高邊境防線,2月上旬要求入境旅客全面填寫健康聲明書,後續電子化,並將居家檢疫者個資串聯於民政、衛政、警政單位,里長也能即時掌握在手;3月中旬宣布開發「電子圍籬系統」,藉由定位居家檢疫者的個人手機監控其行蹤。
此外,健保卡陸續註記旅遊史、特定職業類別等,醫事工作者、長照機構工作者、長照機構住民與航空業機組員的健保卡一刷就透露身分,有醫院工作者打趣說「以後就能辨識誰是空姐」。
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陳鋕雄表示,此次防疫許多措施涉及個資的問題,雖大多可從傳染病防治法、個人資料保護法找到法源,但有些行為的法源依據模糊,特別是公務機關彼此之間的資料傳遞。以健保卡註記為例,或許可解釋衛福部接收個人資料是為執行法定職務,但移民署交出出入境資料、民航局交出空服員名冊似乎不在法定職務範圍,而有違反個資法之虞。
總統於2月25日公布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」,第七條空白授權指揮官可為防疫實施必要措施,日後指揮中心公布的措施均能以此為法源。
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表示,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,因此特別條例頒布後會排除個資法的一些規範,但行政法規範的正當程序、公平公開等原則不應被架空。最令人憂心的是,涉及個人資料使用的措施未被好好討論、沒有完整的資安配套就上路,釀成隱私侵害。
「面對瞬息萬變的疫情,的確需要讓指揮官握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,但不該沒有原則」,吳全峰呼籲修訂特別條例,或至少應該要求指揮官具體說明防疫措施的必要性、是否不採取就無法達成目的等。
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、律師游開雄表示,特別條例應增訂個資保護機制、退場機制與救濟補償辦法。陳鋕雄也說,特別條例是限時法、於明年6月底失效,但未寫明屆時已利用的個資如何處置,應盡速補破網。
資料來源:聯合報